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42號聲 請 人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泌禹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訂購貨物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泌禹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日至民國95年8 月31日陸續向聲請人訂購商品,總共積欠952,191元貨款, 履經聲請人催討,相對人甲○○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進貨單正 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42號│ ├──┬───────────────┬─┬──────────┬────┤ │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縣│楠西鄉 ○○○段│704 │旱│0 │00 │83.24 │全部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42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 │ │ │合│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 │ │ │計│材料│台│位│ │ ├──┼─┼──────┼────┼────┼─┼─┼─┼─┼─┼─┼─┼──┼─┼─┼──┤ │001 │50│台南縣楠西鄉│台南縣楠│2層樓房 │34│46│12│ │ │ │93│加強│5.│平│全部│ │ │ │中正路194巷1│西鄉埔尾│加強磚造│.9│.7│ │ │ │ │.6│磚造│76│方│ │ │ │ │14號 │段704地 │ │6 │2 │ │ │ │ │8 │ │ │公│ │ │ │ │ │號 │ │ │ │ │ │ │ │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