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