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滎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4,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彭建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