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7,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