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杜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