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 告 鑫強先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76,9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3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