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10,582元, 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