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