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 告 庚○○ 被 告 巳○○ 兼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午○○ 辛○○ 被 告 亥○○○ 訴訟代理人 戌○○ 被 告 子○○ 號 被 告 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寅○○ 樓之2 卯○○ 丑○○ 申○○ 辰○○ 壬○○ 癸○○ 被 告 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1號 被 告 鄭世垚 鄭世枋 鄭芳姿 鄭芳蕙 鄭芳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