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邦混凝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9,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