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