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5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2日屆滿,聲請人聲請合於規 定,自應准予除權判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歐室貿易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95年8月31日 │82,140元 │0000000 │ │ │ │全森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