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債 權 人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黃進明即昌進電機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進明即昌進電機實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進明即昌進電機實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昌進電機實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黃進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負責人有誤,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