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東安信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4月21日起至138年4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東安信企業有限公司於88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 用2,9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4月23日止,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東安信企業有限公司自90年1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58,032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東安信企業有限公司已於89年6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育民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190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397-11│建│89.82 │全部│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19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 │001 │36│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 │39│47│49│21│12│17│平│鋼筋│11│平│全│ │ │3 │功安一街67號│南區新淵│鋼筋混凝│.1│.8│.9│.3│.3│0.│方│混凝│.3│方│ │ │ │ │ │段397-11│土造 │8 │7 │8 │8 │6 │77│公│土造│3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