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875號聲 請 人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779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11月10日起至119年1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420,000,000元,並於89年11月6日邀同相對人甲○○為債務承擔人,承擔第三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債務,並與其負同一債務之清償責任。詎第三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 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債務承擔契約書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件(90年度促字第10658號)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豐展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87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東區 ○○○段│1216 │建│3,182.00│840分之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