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688號聲 請 人 信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333,900元整,到期日為民國93年3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