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 請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磚家團膳食品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正本三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