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9號上 訴 人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及甲○○間就本院97年度智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併就財產權及非財產權(即登報道歉部分)部分提起上訴,就財產權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就非財產權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