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衡諸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是對於已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生存,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乃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得選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惟若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自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現任職於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8,798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 2,391,125元,而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聲請人之配偶于駿榮於96年 9月15日因工作意外,致受有第一腰椎與第三腰椎脊椎骨折之傷害,迄今仍無業;另未成年子女于定安94年6月18日出生,年僅3歲,因夫無業無收入,該子女之生活費用亦均由聲請人負擔,故聲請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開銷計有31,582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家庭基本生活開銷31,582元後,僅餘 7,000多元,每月僅得還款 6,000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認定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調其他債權銀行,共同約定將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之總債務 2,968,826元,以對內欠款金額 2,072,111元,計算其清償數額(折讓比例約69.79%),並提供「分 180期償還,利率0%,月付金額11,512元」之還款方案,然因聲請人於面談時表示無法接受且還款期數過長,希按月清償 6,000元,因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於97年10月 6日出具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與聲請人,有聲請人提供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之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銀行公會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試算表等資料及97年12月26日台新債協97法字第10627號函文在卷可稽。 四、聲請人雖主張其現任職於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平均約38,798元,惟聲請人之配偶于駿榮於96年 9月15日因工作意外,致受有第一腰椎與第三腰椎脊椎骨折之傷害,迄今仍無業;另未成年子女于定安94年 6月18日出生,年僅 3歲,因夫無業無收入,該子女之生活費用亦均由聲請人負擔,故聲請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開銷計有31,582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家庭基本生活開銷31,582元後,僅餘7,000多元,每月僅得還款6,000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認定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協商因而不成立等語,然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8,798元,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7年1月至6月薪資明細表為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自陳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包括每月支出房屋租金7,000元、個人生活費用6,000元、配偶生活費用6,000 元、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5,000元、褓母費5,000元、勞保費 285元、健保費897元、公司扣繳電話差額費500元、公司扣繳稅額900元,共計31,582元,惟查: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 ⒉依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 9,660元,此有行政院內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1份在卷可稽,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六十訂定,但聲請人與其配偶及子女,夫妻同財共居,共營家庭,家人共同生活,無論在食、衣、住、行及其他雜項支出,因團體互相使用分散開銷之作用,可節省支出,是上述政府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其中所包括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交通通訊費、娛樂及雜項等支出乃共享共用,自毋須每一口人均列計,是認每一戶家庭之消費支出,除家長外之家屬部分則應以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為82,000元即每月約 6,850元方屬合理,準此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家庭基本生活開銷以23,360元(計算式:9,660+6,850+6,850=23,360)始為適當。 ⒊至聲請人另主張:每月須支付褓母費 5,000元云云,然聲請人既自陳其配偶于駿榮於96年 9月15日迄今仍無業,則其配偶于駿榮既未有工作,閒賦在家,自可由其自行照顧其未成年子女于定安(94年 6月18日出生),即可節省該項支出,以勉力清償債務,方符合履行債務之誠實信用原則。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38,798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必要費用23,360元,尚餘15,438元。綜觀聲請人之財產、收入資料、必要生活支出等情,聲請人應有能力償還最大債權人所提出之「分180期償還,利率 0%,月付金11,512元」還款方案,以與各債權人達成分期償還之協議,聲請人捨此不為,卻提出「月付 6,000元」之還款方案,並於債權銀行拒絕其還款方案後,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云云,自不足採。且參以,聲請人既自承已負債大於資產,自應依誠實及信用之原則,撙節開銷並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然聲請人竟未能勉力接受債權人所提供其能力足可負擔範圍之清償方案,致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而率爾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益徵聲請人顯無協商謀求更生分期償債之真意,亦與前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 六、再者,按現代社會經濟之本質係以貨幣為媒介的「信用經濟」型態,藉由信用制度的運行和擴展,交易者透過債權債務的建立來實現商品交換或金融交易,使市場經濟活絡並不斷拓展其深度和廣度。故而欲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應斟酌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並衡諸債務人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加以考量,亦即須加計債務人之未來償債能力,以評估債務人就其所積欠之總債務是否根本已清償不能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件如以前述最大債權人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前置協商程序中所提供之清償方案,依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穩定之工作、96年之年薪達50餘萬元、未來償債能力佳等情觀之,足見聲請人並非不能清償債務,亦可認定。 七、末按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而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信用卡等原因所負欠債務,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不需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使所有債權人能在一致協商之下,公平地滿足其債權,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 1項乃規定協商前置程序。本院參酌聲請人之前述收入、資力狀況等情,認依最大債權人所提出之「 分180期償還,利率0%,月付金11,512元」還款方案,當為聲請人所能負擔之範圍,亦符合本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八、綜上所述,債務人既非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