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據實回覆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及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晶瑩 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職業及薪資證明(根據崑山駕訓班函覆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底離職,惟聲請人之配偶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來函,猶稱家中生計僅聲請人在駕訓班之收入)。二、聲請人配偶甲○○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查詢明細表(本院前曾函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查詢聲請人及配偶自九十五年一月起迄今之證券交易及餘額資料。惟經該公司函覆,聲請人僅繳納個人查詢費用。故今再命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逕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費並查詢聲請人配偶甲○○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查詢明細表)。 三、聲請人所有駕駛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