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1號債 務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 附表: ⒈釋明前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時,協商條件為何(每月清償金額若干、分若干期、是否有折讓部分)?債務人不能接受協商條件原因為何? ⒉96年綜合所得清單中有超勝商行之所得,請釋明目前是否仍有該項所得並提供相關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