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台灣費斯科技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甲○○ 3 相 對 人 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1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93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之損害賠償,曾提供新台幣16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 年度存字第20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執全字第1763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