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有關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加上非財產權而起訴者,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