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營機械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