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處 被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73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