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縣北門區蔬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台抗字第659號裁判 意旨參照),原告雖於起訴狀誤將系爭標的物價額新台幣(下同)820萬元載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