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分擔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涂予尹律師 複代理人 蘇昭綺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擔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 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