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 告 邱信義即亞都企業社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08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