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㈠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41,903元,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26,7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㈠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10,575元,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