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6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如兩造欲先行庭外和解而不欲續行訴訟,原告可選擇先行撤回本件訴訟或逾期不繳納裁判費由本院以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裁判費支出。 三、如決定訴訟,請原告依裁定第一項遵期繳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