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