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 訴 人 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地址:台南市○○路○段220號) 以上上訴人與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1,7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