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