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1號上 訴 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黃欽榮 被上訴人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157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