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63號原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巳○○ 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癸○○○ 卯○○ 申○○○ 乙○○ 甲○○ 辰 ○ 丁○○ 丑○○ 未○○ 午○○ 子○○ 己○○ 戊○○ 辛○○ 侯朝博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申○○○、乙○○、甲○○、辰○、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一一九地號、一一九之二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與被告申○○○、乙○○、甲○○、辰○、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各依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原告與被告申○○○、乙○○、甲○○、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辛○○、壬○○、庚○○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一一九之一地號、一三一之五、一三一之六及一三五之一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原告與被告申○○○、乙○○、甲○○、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辛○○、壬○○、庚○○各依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由兩造各依附表甲所示之金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02、104-2、119、119-1、119-2、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有權利範圍之比例分配,嗣於本院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中,以言詞撤回對被告巳○○、寅○ ○、癸○○○及卯○○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02 及104-2地號土地之起訴,被告巳○○、寅○○、癸○○○及卯○○均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撤回此部分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被告癸○○○、卯○○、巳○○、寅○○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申○○○、乙○○、甲○○、辰○、丁○○、丑○○、未○○、午○○、子○○、己○○、戊○○、辛○○、壬○○、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19-1、119-2、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既無 法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事,當事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至今仍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再者,系爭土地共有人並非全部相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亦不相同,難予以合併分割,而各筆土地面積不大,倘依各共有人應有比例為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過小,顯不符合經濟效用,日後使用上亦屬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是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始能符合公平均衡。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依被告卯○○就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地號土地所提方割方案,除部分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得通行對外道路外,其餘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為袋地;而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5-1地號土地本身即屬袋地,亦不適於分割。㈢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19-1、119-2、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按附表一至六所示應有權利範圍之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癸○○○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書狀及到場陳稱:被告癸○○○固同意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19-1及119-2地號土地予以變賣,惟坐落臺 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係路地,且大部分共有人已同意新市鄉公所使用之,故不同意分割或變賣。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原告未取得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主張變價分割,於法不合。又系爭土地原為陳氏家族所有,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時即知悉係共有土地,分割後可能不具經濟價值,自不應於取得所有權後即要求變賣土地,且系爭土地為祖先留予子孫之紀念,原告取得土地即應同意本於共有物之共有原意,不應以其應有部分僅有18分之1即逕行 要求變賣。如鈞院認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 -6及135-1地號應予分割,則主張依被告卯○○之原物分 割方案;又原告未與被告先行協商或調解,不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㈡被告卯○○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提出書狀及到場陳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 119 -1及119-2地號,現有地上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 人不同,基於土地共有人已無法取得使用利益,同意進行變價分割。另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及135 -1地號土地為都市○○道路預定地,並無變價分割之實益 ,且135-1及131-5地號土地,被告曾取得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無償提供新市鄉○○○○道路,故無變價分割之實益,且除原告及被告寅○○、巳○○尚未出具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予被告卯○○,以供新市鄉公所修建都市○○道路外,其餘共有人均已出具同意書,是原告及被告寅○○、巳○○亦應出具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予被告卯○○,以得最大公眾之使用利益。如鈞院認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及135-1地號應予以分割,則主張原物分割;原告從未協商即逕行提起本件訴訟,不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並聲明:⑴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 9、119-1及119-2地號土地,同意變價分割;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 -6及135-1地號土地,不同意變價分割。 ㈢被告巳○○、寅○○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陳稱:同意原告主張之變賣方案。 ㈣被告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陳稱:同意將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19-1及119-2地 號土地變價分割按比例分配;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 -5、131-6、135-1地號土地係屬計劃道路用地(8米道路),應無人願意購買,故不同意變價分割,且因土地面積小,共有人多達18人,如依被告卯○○主張原物分割方案,每人分得土地猶如切豆腐般,過於細小,亦無實益,徒增分割費用,故不同意原物分割,倘逕予分割,被告概不承認,亦不願分擔分割費用。 ㈤被告己○○、戊○○、壬○○、庚○○、辰○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陳稱: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135-1地號土地係屬計劃道路用地(8 米道路),應無人願意購買,故不同意變價分割,且因土地面積小、共有人多達18人,如依被告卯○○主張原物分割方案,每人分得土地猶如切豆腐般,過於細小,亦無實益,徒增分割費用,故不同意原物分割,倘逕予分割,被告概不承認,亦不願分擔分割費用。 ㈥被告丁○○、未○○、午○○、丑○○、子○○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陳稱:同意被告卯○○主張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131-6、135-1地號土地之原物分割方案。 ㈦被告乙○○、甲○○、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意旨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所謂處分,係指分割行為以外,就共 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移轉物權為目的,具有物權效力之行為而言(82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情形存在(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例意旨參 照);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823條 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例如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係屬因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坐落臺南縣新市 鄉○○段119、119-2地號等2筆土地地目為建,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申○○○、乙○○、甲○○、辰○、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等16人;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地號土地地目為建、131-5、131-6及135-1地號 等3筆土地地目為旱,119-1、131-5、131-6及135-1地號共有人均為原告及被告申○○○、乙○○、甲○○、丁○○、巳○○、寅○○、癸○○○、丑○○、未○○、卯○○、午○○、子○○、己○○、戊○○、辛○○、壬○○、庚○○等18人,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1至6所示,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又119 、119-2地號土地經臺南縣新市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119-1、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道路用地,此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97-98頁),雖將來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情事,惟尚未開闢為道路使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系爭土地並無因法令規定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形,兩造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原告依法自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3項規定甚明。是以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物之分割方法,限於原物分配、變賣分配及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三種為限。又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決之,惟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參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51年台上字第27 1號判例意旨)。 ㈢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地號、地目建、面積166平方公尺;119-1地號、地目建、面積106平方公尺;119-2地號、地目建、面積70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其中119地號部分土地現為既成道路,119地號其餘部分土地、119-1地號、119-2地號土地上有磚造鐵皮屋及鐵架搭建房屋,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新市鄉○○街34號,現為第三人曾天進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據第三人曾天進之妻於本院勘驗時在現場陳稱其夫曾天進向前手購買上開磚造鐵皮屋及鐵架搭建房屋,而其前手與被告癸○○○間訂有使用土地建築房屋契約等情,此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3幀在卷足考( 見本院卷第190-191、198-199頁),且為到場之原告及被告寅○○、巳○○之訴訟代理人及被告癸○○○、卯○○所不爭執,是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地號部分土地為既成 道路;119地號其餘土地、119-1、119-2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築之房屋,現供第三人居住使用,而共有人在本院審理中均未對於119、119 -1、119-2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築 之房屋,且現由第三人曾天進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提出說明或表示異議,況被告寅○○、巳○○、癸○○○、卯○○、申○○○均同意變賣,其餘被告並未為反對變賣之主張,再參以119、119 -1、119-2地號土地共有人數眾多,而其面積 不大,如再細分,每人可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恐影響經濟效用,不利於土地之利用,損及各共有人經濟上之利益,為兼顧土地經濟效用及按原物分割無法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本院認以將119、119 -1、119-2地號土地予以變賣 ,所得價金各按附表一、二、三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較為公允。 ㈣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地號、地目旱、面積217平 方公尺;131-6地號、地目旱、面積21平方公尺;135-1地號、地目旱、面積308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其中131-6地號土地,為三角形狀之土地,現為空地,東側臨道路,惟另兩側一側與他人圍牆相鄰,另一側與他人房屋相鄰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1幀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190 、 197頁),本院審酌131-6地號土地面積僅有21平方公尺, 共有人多達18人,如依應有部分予以細分,各共有人可分得之土地面積最大者為3. 5平方公尺,最小者僅0.43平方公尺,不利於土地之利用,損及各共有人經濟上之利益,為兼顧土地經濟效用及按原物分割無法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本院認為將131-6地號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最有利於全體共有人。至131-5地號土地東、西二側均面臨道路,現其上堆放雜物;135-1地號土地西側面臨道路,其上有被告癸○○○種植之芒果樹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1幀在卷足考(見本院 卷第190、196- 197頁),並有地籍圖謄本附卷可參(見本 院97年度補字第436號卷),此2筆土地不相鄰,其間被135-5地號道路用地相隔,共有人各為18人,如依原物分割予以 細分,131-5地號土地共有人可分得之土地面積最大者為 36.16平方公尺,最小者僅4.52平方公尺;135-1地號土地 共有人可分得之土地面積最大者為51.33平方公尺,最小者 僅6.41平方公尺,在開闢為都市○○道路以前,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顯然不利於耕作,違反農地禁止細分原則,徒然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原物分割顯不適宜,又131-5地號土地上現為空地,其上堆置雜物,135-1地號 土地上僅有芒果樹,若採變價分割,並無建物拆遷之問題,亦無須改變現有土地狀態,為兼顧土地經濟效用及按原物分割無法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予以變賣,所得價金各按附表四、六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始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澈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 文。系爭土地因分割方案不同致兩造無法達成協議,依前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640元(第一審裁判費 9,0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10元、測量費2,400元,合計 11,640元),兩造各就119、119-1、119-2、131-5、131-6及135-1地號土地,分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A、 B、C、D、E、F所示,合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甲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謝安青 ┌──────────────────────────┐│附表一: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辰○ │6分之1 │├──┼──────────┼────────────┤│ 05 │丁○○ │6分之1 │├──┼──────────┼────────────┤│ 06 │巳○○ │48分之1 │├──┼──────────┼────────────┤│ 07 │寅○○ │48分之1 │├──┼──────────┼────────────┤│ 08 │癸○○○ │48分之1 │├──┼──────────┼────────────┤│ 09 │丑○○ │48分之1 │├──┼──────────┼────────────┤│ 10 │未○○ │48分之1 │├──┼──────────┼────────────┤│ 11 │卯○○ │48分之1 │├──┼──────────┼────────────┤│ 12 │午○○ │48分之1 │├──┼──────────┼────────────┤│ 13 │子○○ │48分之1 │├──┼──────────┼────────────┤│ 14 │己○○ │24分之1 │├──┼──────────┼────────────┤│ 15 │戊○○ │24分之3 │├──┼──────────┼────────────┤│ 16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附表二 :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丁○○ │6分之1 │├──┼──────────┼────────────┤│ 05 │巳○○ │48分之1 │├──┼──────────┼────────────┤│ 06 │寅○○ │48分之1 │├──┼──────────┼────────────┤│ 07 │癸○○○ │48分之1 │├──┼──────────┼────────────┤│ 08 │丑○○ │48分之1 │├──┼──────────┼────────────┤│ 09 │未○○ │48分之1 │├──┼──────────┼────────────┤│ 10 │卯○○ │48分之1 │├──┼──────────┼────────────┤│ 11 │午○○ │48分之1 │├──┼──────────┼────────────┤│ 12 │子○○ │48分之1 │├──┼──────────┼────────────┤│ 13 │己○○ │24分之1 │├──┼──────────┼────────────┤│ 14 │戊○○ │24分之3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6 │辛○○ │18分之1 │├──┼──────────┼────────────┤│ 17 │壬○○ │18分之1 │├──┼──────────┼────────────┤│ 18 │庚○○ │18分之1 │└──┴──────────┴────────────┘┌──────────────────────────┐│附表三 :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2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辰○ │6分之1 │├──┼──────────┼────────────┤│ 05 │丁○○ │6分之1 │├──┼──────────┼────────────┤│ 06 │巳○○ │48分之1 │├──┼──────────┼────────────┤│ 07 │寅○○ │48分之1 │├──┼──────────┼────────────┤│ 08 │癸○○○ │48分之1 │├──┼──────────┼────────────┤│ 09 │丑○○ │48分之1 │├──┼──────────┼────────────┤│ 10 │未○○ │48分之1 │├──┼──────────┼────────────┤│ 11 │卯○○ │48分之1 │├──┼──────────┼────────────┤│ 12 │午○○ │48分之1 │├──┼──────────┼────────────┤│ 13 │子○○ │48分之1 │├──┼──────────┼────────────┤│ 14 │己○○ │24分之1 │├──┼──────────┼────────────┤│ 15 │戊○○ │24分之3 │├──┼──────────┼────────────┤│ 16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附表四 :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丁○○ │6分之1 │├──┼──────────┼────────────┤│ 05 │巳○○ │48分之1 │├──┼──────────┼────────────┤│ 06 │寅○○ │48分之1 │├──┼──────────┼────────────┤│ 07 │癸○○○ │48分之1 │├──┼──────────┼────────────┤│ 08 │丑○○ │48分之1 │├──┼──────────┼────────────┤│ 09 │未○○ │48分之1 │├──┼──────────┼────────────┤│ 10 │卯○○ │48分之1 │├──┼──────────┼────────────┤│ 11 │午○○ │48分之1 │├──┼──────────┼────────────┤│ 12 │子○○ │48分之1 │├──┼──────────┼────────────┤│ 13 │己○○ │24分之1 │├──┼──────────┼────────────┤│ 14 │戊○○ │24分之3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6 │辛○○ │18分之1 │├──┼──────────┼────────────┤│ 17 │壬○○ │18分之1 │├──┼──────────┼────────────┤│ 18 │庚○○ │18分之1 │└──┴──────────┴────────────┘┌──────────────────────────┐│附表五 :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6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丁○○ │6分之1 │├──┼──────────┼────────────┤│ 05 │巳○○ │48分之1 │├──┼──────────┼────────────┤│ 06 │寅○○ │48分之1 │├──┼──────────┼────────────┤│ 07 │癸○○○ │48分之1 │├──┼──────────┼────────────┤│ 08 │丑○○ │48分之1 │├──┼──────────┼────────────┤│ 09 │未○○ │48分之1 │├──┼──────────┼────────────┤│ 10 │卯○○ │48分之1 │├──┼──────────┼────────────┤│ 11 │午○○ │48分之1 │├──┼──────────┼────────────┤│ 12 │子○○ │48分之1 │├──┼──────────┼────────────┤│ 13 │己○○ │24分之1 │├──┼──────────┼────────────┤│ 14 │戊○○ │24分之3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6 │辛○○ │18分之1 │├──┼──────────┼────────────┤│ 17 │壬○○ │18分之1 │├──┼──────────┼────────────┤│ 18 │庚○○ │18分之1 │└──┴──────────┴────────────┘┌──────────────────────────┐│附表六 :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5-1地號 │├──┬──────────┬────────────┤│編號│姓 名│應 有 部 分 │├──┼──────────┼────────────┤│ 01 │申○○○ │6分之1 │├──┼──────────┼────────────┤│ 02 │乙○○ │18分之1 │├──┼──────────┼────────────┤│ 03 │甲○○ │18分之1 │├──┼──────────┼────────────┤│ 04 │丁○○ │6分之1 │├──┼──────────┼────────────┤│ 05 │巳○○ │48分之1 │├──┼──────────┼────────────┤│ 06 │寅○○ │48分之1 │├──┼──────────┼────────────┤│ 07 │癸○○○ │48分之1 │├──┼──────────┼────────────┤│ 08 │丑○○ │48分之1 │├──┼──────────┼────────────┤│ 09 │未○○ │48分之1 │├──┼──────────┼────────────┤│ 10 │卯○○ │48分之1 │├──┼──────────┼────────────┤│ 11 │午○○ │48分之1 │├──┼──────────┼────────────┤│ 12 │子○○ │48分之1 │├──┼──────────┼────────────┤│ 13 │己○○ │24分之1 │├──┼──────────┼────────────┤│ 14 │戊○○ │24分之3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6 │辛○○ │18分之1 │├──┼──────────┼────────────┤│ 17 │壬○○ │18分之1 │├──┼──────────┼────────────┤│ 18 │庚○○ │18分之1 │└──┴──────────┴────────────┘┌──────────────────────────┐│附表A: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 365 │├──┼──────────┼────┼───────┤│ 02 │乙○○ │18分之1 │ 121 │├──┼──────────┼────┼───────┤│ 03 │甲○○ │18分之1 │ 121 │├──┼──────────┼────┼───────┤│ 04 │辰○ │6分之1 │ 365 │├──┼──────────┼────┼───────┤│ 05 │丁○○ │6分之1 │ 365 │├──┼──────────┼────┼───────┤│ 06 │巳○○ │48分之1 │ 46 │├──┼──────────┼────┼───────┤│ 07 │寅○○ │48分之1 │ 46 │├──┼──────────┼────┼───────┤│ 08 │癸○○○ │48分之1 │ 46 │├──┼──────────┼────┼───────┤│ 09 │丑○○ │48分之1 │ 46 │├──┼──────────┼────┼───────┤│ 10 │未○○ │48分之1 │ 46 │├──┼──────────┼────┼───────┤│ 11 │卯○○ │48分之1 │ 46 │├──┼──────────┼────┼───────┤│ 12 │午○○ │48分之1 │ 46 │├──┼──────────┼────┼───────┤│ 13 │子○○ │48分之1 │ 46 │├──┼──────────┼────┼───────┤│ 14 │己○○ │24分之1 │ 91 │├──┼──────────┼────┼───────┤│ 15 │戊○○ │24分之3 │ 274 │├──┼──────────┼────┼───────┤│ 16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21 │├──┴──────────┴────┼───────┤│ 合 計│2191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166×16900×1/18=155856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2191元。 ││ 【計算式:155856÷828107×11640=2191】 │ └──────────────────────────┘┌──────────────────────────┐│附表B: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1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 226 │├──┼──────────┼────┼───────┤│ 02 │乙○○ │18分之1 │ 76 │├──┼──────────┼────┼───────┤│ 03 │甲○○ │18分之1 │ 76 │├──┼──────────┼────┼───────┤│ 04 │丁○○ │6分之1 │ 226 │├──┼──────────┼────┼───────┤│ 05 │巳○○ │48分之1 │ 28 │├──┼──────────┼────┼───────┤│ 06 │寅○○ │48分之1 │ 28 │├──┼──────────┼────┼───────┤│ 07 │癸○○○ │48分之1 │ 28 │├──┼──────────┼────┼───────┤│ 08 │丑○○ │48分之1 │ 28 │├──┼──────────┼────┼───────┤│ 09 │未○○ │48分之1 │ 28 │├──┼──────────┼────┼───────┤│ 10 │卯○○ │48分之1 │ 28 │├──┼──────────┼────┼───────┤│ 11 │午○○ │48分之1 │ 28 │├──┼──────────┼────┼───────┤│ 12 │子○○ │48分之1 │ 28 │├──┼──────────┼────┼───────┤│ 13 │己○○ │24分之1 │ 57 │├──┼──────────┼────┼───────┤│ 14 │戊○○ │24分之3 │ 170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76 │├──┼──────────┼────┼───────┤│ 16 │辛○○ │18分之1 │ 76 │├──┼──────────┼────┼───────┤│ 17 │壬○○ │18分之1 │ 76 │├──┼──────────┼────┼───────┤│ 18 │庚○○ │18分之1 │ 76 │├──┴──────────┴────┼───────┤│ 合 計│1359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103×16900×1/18=96706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1359元。 ││ 【計算式:96706÷828107×11640=1359】 │ └──────────────────────────┘┌──────────────────────────┐│附表C: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19-2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154 │├──┼──────────┼────┼───────┤│ 02 │乙○○ │18分之1 │ 52 │├──┼──────────┼────┼───────┤│ 03 │甲○○ │18分之1 │ 52 │├──┼──────────┼────┼───────┤│ 04 │辰○ │6分之1 │154 │├──┼──────────┼────┼───────┤│ 05 │丁○○ │6分之1 │154 │├──┼──────────┼────┼───────┤│ 06 │巳○○ │48分之1 │ 19 │├──┼──────────┼────┼───────┤│ 07 │寅○○ │48分之1 │ 19 │├──┼──────────┼────┼───────┤│ 08 │癸○○○ │48分之1 │ 19 │├──┼──────────┼────┼───────┤│ 09 │丑○○ │48分之1 │ 19 │├──┼──────────┼────┼───────┤│ 10 │未○○ │48分之1 │ 19 │├──┼──────────┼────┼───────┤│ 11 │卯○○ │48分之1 │ 19 │├──┼──────────┼────┼───────┤│ 12 │午○○ │48分之1 │ 19 │├──┼──────────┼────┼───────┤│ 13 │子○○ │48分之1 │ 19 │├──┼──────────┼────┼───────┤│ 14 │己○○ │24分之1 │ 39 │├──┼──────────┼────┼───────┤│ 15 │戊○○ │24分之3 │115 │├──┼──────────┼────┼───────┤│ 16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52 │├──┴──────────┴────┼───────┤│ 合 計│924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70×16900×1/18=65722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924元。 ││ 【計算式:65722÷828107×11640=924】 │ └──────────────────────────┘┌──────────────────────────┐│附表D: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5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 526 │├──┼──────────┼────┼───────┤│ 02 │乙○○ │18分之1 │ 176 │├──┼──────────┼────┼───────┤│ 03 │甲○○ │18分之1 │ 176 │├──┼──────────┼────┼───────┤│ 04 │丁○○ │6分之1 │ 526 │├──┼──────────┼────┼───────┤│ 05 │巳○○ │48分之1 │ 66 │├──┼──────────┼────┼───────┤│ 06 │寅○○ │48分之1 │ 66 │├──┼──────────┼────┼───────┤│ 07 │癸○○○ │48分之1 │ 66 │├──┼──────────┼────┼───────┤│ 08 │丑○○ │48分之1 │ 66 │├──┼──────────┼────┼───────┤│ 09 │未○○ │48分之1 │ 66 │├──┼──────────┼────┼───────┤│ 10 │卯○○ │48分之1 │ 66 │├──┼──────────┼────┼───────┤│ 11 │午○○ │48分之1 │ 66 │├──┼──────────┼────┼───────┤│ 12 │子○○ │48分之1 │ 66 │├──┼──────────┼────┼───────┤│ 13 │己○○ │24分之1 │ 132 │├──┼──────────┼────┼───────┤│ 14 │戊○○ │24分之3 │ 393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76 │├──┼──────────┼────┼───────┤│ 16 │辛○○ │18分之1 │ 176 │├──┼──────────┼────┼───────┤│ 17 │壬○○ │18分之1 │ 176 │├──┼──────────┼────┼───────┤│ 18 │庚○○ │18分之1 │ 176 │├──┴──────────┴────┼───────┤│ 合 計│3161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217×18654×1/18=224884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3161元。 ││ 【計算式:224884÷828107×11640=3161】 │ └──────────────────────────┘┌──────────────────────────┐│附表E: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1-6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 46 │├──┼──────────┼────┼───────┤│ 02 │乙○○ │18分之1 │ 15 │├──┼──────────┼────┼───────┤│ 03 │甲○○ │18分之1 │ 15 │├──┼──────────┼────┼───────┤│ 04 │丁○○ │6分之1 │ 46 │├──┼──────────┼────┼───────┤│ 05 │巳○○ │48分之1 │ 6 │├──┼──────────┼────┼───────┤│ 06 │寅○○ │48分之1 │ 6 │├──┼──────────┼────┼───────┤│ 07 │癸○○○ │48分之1 │ 6 │├──┼──────────┼────┼───────┤│ 08 │丑○○ │48分之1 │ 6 │├──┼──────────┼────┼───────┤│ 09 │未○○ │48分之1 │ 6 │├──┼──────────┼────┼───────┤│ 10 │卯○○ │48分之1 │ 6 │├──┼──────────┼────┼───────┤│ 11 │午○○ │48分之1 │ 6 │├──┼──────────┼────┼───────┤│ 12 │子○○ │48分之1 │ 6 │├──┼──────────┼────┼───────┤│ 13 │己○○ │24分之1 │ 12 │├──┼──────────┼────┼───────┤│ 14 │戊○○ │24分之3 │ 35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15 │├──┼──────────┼────┼───────┤│ 16 │辛○○ │18分之1 │ 15 │├──┼──────────┼────┼───────┤│ 17 │壬○○ │18分之1 │ 15 │├──┼──────────┼────┼───────┤│ 18 │庚○○ │18分之1 │ 15 │├──┴──────────┴────┼───────┤│ 合 計│277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21×16900×1/18=19717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277元。 ││ 【計算式:19717÷828107×11640=277】 │ └──────────────────────────┘┌──────────────────────────┐│附表F: ││土地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5-1地號 │├──┬──────────┬────┬───────┤│編號│姓 名│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新臺幣,元││ │ │ │) │├──┼──────────┼────┼───────┤│ 01 │申○○○ │6分之1 │ 621 │├──┼──────────┼────┼───────┤│ 02 │乙○○ │18分之1 │ 207 │├──┼──────────┼────┼───────┤│ 03 │甲○○ │18分之1 │ 207 │├──┼──────────┼────┼───────┤│ 04 │丁○○ │6分之1 │ 621 │├──┼──────────┼────┼───────┤│ 05 │巳○○ │48分之1 │ 78 │├──┼──────────┼────┼───────┤│ 06 │寅○○ │48分之1 │ 78 │├──┼──────────┼────┼───────┤│ 07 │癸○○○ │48分之1 │ 78 │├──┼──────────┼────┼───────┤│ 08 │丑○○ │48分之1 │ 78 │├──┼──────────┼────┼───────┤│ 09 │未○○ │48分之1 │ 78 │├──┼──────────┼────┼───────┤│ 10 │卯○○ │48分之1 │ 78 │├──┼──────────┼────┼───────┤│ 11 │午○○ │48分之1 │ 78 │├──┼──────────┼────┼───────┤│ 12 │子○○ │48分之1 │ 78 │├──┼──────────┼────┼───────┤│ 13 │己○○ │24分之1 │ 155 │├──┼──────────┼────┼───────┤│ 14 │戊○○ │24分之3 │ 465 │├──┼──────────┼────┼───────┤│ 15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 │ 207 │├──┼──────────┼────┼───────┤│ 16 │辛○○ │18分之1 │ 207 │├──┼──────────┼────┼───────┤│ 17 │壬○○ │18分之1 │ 207 │├──┼──────────┼────┼───────┤│ 18 │庚○○ │18分之1 │ 207 │├──┴──────────┴────┼───────┤│ 合 計│3728 │├──────────────────┴───────┤│備註: ││1.本土地訴訟標的價額:308×15500×1/18=265222 │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A+B+C+D+E+F=828107,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 ││3.公示送達費用21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2400元 ││4.本件訴訟費用為11640元。 ││ 【計算式:9030+210+2400=11640】 ││5.本土地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為3728元。 ││ 【計算式:265222÷828107×11640=3728】 │ └──────────────────────────┘┌───────────────────────────────────┐ │附表甲 │ ├──┬──────────┬─────────────────────┤ │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元) │ │編號│姓 名├──┬──┬──┬──┬──┬──┬───┤ │ │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附表│共 計│ │ │ │ A │ B │ C │ D │ E │ F │ │ ├──┼──────────┼──┼──┼──┼──┼──┼──┼───┤ │ 01 │申○○○ │ 365│ 226│ 154│ 526│ 46│ 621│ 1938│ ├──┼──────────┼──┼──┼──┼──┼──┼──┼───┤ │ 02 │乙○○ │ 121│ 76│ 52│ 176│ 15│ 207│ 647│ ├──┼──────────┼──┼──┼──┼──┼──┼──┼───┤ │ 03 │甲○○ │ 121│ 76│ 52│ 176│ 15│ 207│ 647│ ├──┼──────────┼──┼──┼──┼──┼──┼──┼───┤ │ 04 │辰○ │ 365│ │ 154│ │ │ │ 519│ ├──┼──────────┼──┼──┼──┼──┼──┼──┼───┤ │ 05 │丁○○ │ 365│ 226│ 154│ 526│ 46│ 621│ 1938│ ├──┼──────────┼──┼──┼──┼──┼──┼──┼───┤ │ 06 │巳○○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07 │寅○○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08 │癸○○○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09 │丑○○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10 │未○○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11 │卯○○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12 │午○○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13 │子○○ │ 46│ 28│ 19│ 66│ 6│ 78│ 243│ ├──┼──────────┼──┼──┼──┼──┼──┼──┼───┤ │ 14 │己○○ │ 91│ 57│ 39│ 132│ 12│ 155│ 486│ ├──┼──────────┼──┼──┼──┼──┼──┼──┼───┤ │ 15 │戊○○ │ 274│ 170│ 115│ 393│ 35│ 465│ 1452│ ├──┼──────────┼──┼──┼──┼──┼──┼──┼───┤ │ 16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21│ 76│ 52│ 176│ 15│ 207│ 647│ ├──┼──────────┼──┼──┼──┼──┼──┼──┼───┤ │ 17 │辛○○ │ │ 76│ │ 176│ 15│ 207│ 474│ ├──┼──────────┼──┼──┼──┼──┼──┼──┼───┤ │ 18 │壬○○ │ │ 76│ │ 176│ 15│ 207│ 474│ ├──┼──────────┼──┼──┼──┼──┼──┼──┼───┤ │ 19 │庚○○ │ │ 76│ │ 176│ 15│ 207│ 474│ ├──┴──────────┼──┼──┼──┼──┼──┼──┼───┤ │合 計│2191│1359│ 924│3161│ 277│3728│ 11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