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處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5,542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