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原 告 巨農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2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