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4號原 告 巨農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經本院於 民國97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97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