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474號清償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719,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