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