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甲○○○ 被 告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7號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頁第一行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敏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