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7號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 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