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甲○○ 被 告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郁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 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該案審理中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又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上 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10分之7,餘由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連帶負 擔。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即原告敗訴確定部分(原告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663,072元部分),原告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17,04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55,30997×0.55= 170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依附表確定合計35,924元(計算式:00000-00000=35924),原告負擔10分之7即25,147元(35924×0.7=25147),其餘10,777元由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乙○○連帶負擔。則原告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額合計為42,195元(計算式:17048+25147=42195),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負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777元。 ㈢、惟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時,已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2,655元,應予扣 除。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2,195元,被告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8,12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 ┌──────┬──────────┬─────────┐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 │ │ ├──────┼──────────┼─────────┤ │第二審上訴裁│19,320元 │ │ │判費 │ │ │ ├──────┼──────────┼─────────┤ │第二審附帶上│2,655元 │ │ │訴裁判費 │ │ │ ├──────┼──────────┼─────────┤ │合 計│52,97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