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