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