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被 告 最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