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74,12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