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9,8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