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庚○○、辛○○、丁 ○、丙○○、壬○○因98年勞訴字第3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7,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