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辛○○ 戊○○ 庚○○ 丁○○ 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原 告 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辛○○ 住高雄縣鳳山市○○里○鄰○○路 1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 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程欣怡